虞城县人民医院关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公告
尊敬的患者及家属:
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6〕21号)规定,自2026年10月1日起开具麻精药品需核验身份证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。现向您告知以下注意事项:
1、涉及药品(含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一类、二类):第二类精神药品:阿普唑仑、艾司唑仑、劳拉西泮、地西泮、右佐匹克隆、苯巴比妥、酒石酸唑吡坦、复方地芬诺酯片、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等。
2、来院就诊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、代诊人需同时出示患者及代诊人有效身份证件。相关药品由本院具备资质的医师开具,开具天数应严格按照《处方管理办法》等规定执行,首次就诊患者本人必须来诊。
3、开具以上药品需签署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》,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,须监护人签具书面知情同意书。
4、以上药品治疗结束如有剩余请无偿交回医院药房,药品、空安瓶、废贴等空包装请一并交回,勿自行丢弃、留存。
5、药品仅限患者本人使用,不得将药品转让、转借、转售他人,违反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,将依法承担行政、刑事法律责任。
注:如有疑问请咨询工作人员 药剂科:0370-3062535
虞城县人民医院
2026年9月30日